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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防疫險評議分享
作者:
Symphogear
(MRH)
2023-03-06 13:01:12
和泰0161T
遲遲沒收到理賠所以去申請評議
評議結果如下
https://i.imgur.com/TQUfEim.jpg
提供給收不到保險金的人參考
想申訴的人不用浪費時間申訴了
作者:
svcc
(DCS2vcc)
2023-03-06 13:50:00
還沒賠又不是不賠如果申請信用卡沒有秒核 你會不會打電話去大小聲阿?
作者:
jdes973241
(雪翼)
2023-03-06 14:28:00
耐心等收利息吧,一年10%的利息很高
作者:
cowbeyo
(cowbeyo)
2023-03-06 15:17:00
又沒說不賠你
作者:
NASHISMAGIC
(nashisgood)
2023-03-06 15:20:00
還沒賠本來就不用開評議
作者:
cheng1991
(Travis)
2023-03-06 15:55:00
可憐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3-06 17:08:00
請問你申請評議前有沒有依金保法第13條2項「先」向保險公司申訴?如果沒有,那當然是申請不合程式。這種先行程序,目的是先讓原處分機關(保險契約就是保險公司)有自省的機會,如果保險公司接到你的申訴在申訴處理期間(30天)重新檢討,發現如真的時間太久了、金額錯了,他們能迅速更正錯誤給消費者合理滿意的回覆,問題就解決了,不然大家一窩蜂去起訴、評議,再多的法院、紛爭處理機構也解決不完,更何況評議中心成立目的在於迅速解決消費者跟金融機構的紛爭(金保1),所為的評議經法院核可後有既判力所以可以強制執行,這就是法院現在大推的訴訟外紛爭解決,你不先申訴,動不動就申請評議,如果大家跟你一樣不就壅塞評議中心,這樣能迅速解決紛爭嗎?你要先檢討是不是有依規定一步一步走完程序,不是不合你意就怪別人
作者:
Symphogear
(MRH)
2023-03-06 17:33:00
當然有先申訴,這是過了30日後仍未回應所做的評議6月申請->12月申訴->1月評議->2月回函通知繼續等總之,只要沒有被拒賠,就是只能等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3-06 18:20:00
申訴的回覆呢?如果有申訴再申請評議,而且超過半年,那評議中心用不合程式,實在很誇張你貼一下評議字號跟保險公司的申訴回覆
作者:
Symphogear
(MRH)
2023-03-06 18:36:00
112年評字第100461號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3-06 18:36:00
好的,那保險公司的申訴回覆再麻煩一下,感恩
作者:
Symphogear
(MRH)
2023-03-06 18:37:00
https://i.imgur.com/Hs6ZzDS.jpg
等了一個月確定沒回應才申請評議的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3-06 18:44:00
哈哈,我晚上回覆你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23-03-06 20:03:00
感覺很合理,就算評議要喬金額 還是要保險公司審阿
作者:
OliverChang
(奧利弗)
2023-03-06 20:13:00
真是頭疼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3-06 20:41:00
你這個112評100461可能才剛出爐還沒上外網,目前只公開到112年1月11日。但是,針對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人備齊契約條款約定文件,保險公司的給付期限;以及評議處理程序,我認為:1、評議中心以金保法24條2項1款申請不合程式為由,做成不受理之決定,應有很大討論空間。理由是,依你的簡訊截圖來看,該簡訊是由評議中心所發出,事實上你並沒有依金保法規定先向保險公司申訴,而是向評議中心申訴,而再由中心轉交給保險公司;而中心是1229移交給和泰,但不表示和泰就馬上收到,假設1229中心掛號寄出,最快隔日1230郵局送達保險公司,所以由1231開始起算,至隔年0129滿30日,你最快能申請評議為0130,假設送達日期為1231,甚至元旦後郵局才送達保險公司,自然應依送達日翌日起算30天。然而依你貼的評議書,評議中心說他30日就收到了,也就是你寄出時候根本還沒完成法定的30天申訴處理時間,所以我認為應該是依金保法第24條2項四款申訴未餘30天為理由,不受理你的評議申請而所謂的申請評議之程式,規定在26條1項以書面提出申請,而申請書應依24條1項規定載明當事人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等等,這部分既然評議中心都表明看過你提供的事證(判斷理由二、第四行),顯見你應該不是不合程式,所以才說不受理理由有討論空間,我是認為應該如上述以第四款做成不受理的理由啦2、保險公司的給付期限,目前雖法未有明文,但是評議中心說:「申請人實際未遭拒賠,並衡酌今金融情勢、申請人請求不具急迫性…等等」,著實讓人驚訝不可思不可議,這種話評議中心說的出來?李志峰教授(現任評議委員)認為:「保險人對於責任關係相關事項之釐清與決定,對於被保險人有重大影響,尤其是以保險作為財務安全重要管理方式之被保險人而言,若保險人拖延認定時間並停止依保險契約應為之保險給付,將可能對其產生嚴重之打擊。」<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之調查義務-評臺南地院105保2民事判決>又,「該條(保34)規定之目的,在於課予保險人從速給付保險金之義務,避免保險人狹經濟優勢恣不理賠致受益人蒙受遲延給付不利益所為之衡平規定。準此,就保險人是否可歸責,即應從有利於受益人方面為解釋,亦即,除非有具體原因可認保險人遲延給付乃屬不可歸責,…..,蓋若非做此解釋,前述保險法之規定(保34)將永無適用之時」(臺灣高院91保上67民事判決)。
作者:
Symphogear
(MRH)
2023-03-06 21:51:00
感謝Z大釋疑,我再研究看看還有沒有進一步的救濟方法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3-06 21:55:00
綜上,雖然目前確診申請保險人數眾多,確實造成保險公司理賠人員負擔,然而,這是保險人的責任,當初賣這麼多,怎不盤點理賠人數與流程?縱以情勢變更原則認為因太多人確診理賠致遲延給付不可歸責於保險人,但至多也僅可認為可能會遲延多點時間,絕無遲延半年以上仍不可歸責保險人之道理,基於風險分配,太多人理賠絕對不是遲延半年以上的理由,評議中心所謂衡酌現今金融局勢云云,實在是愧對金保法立法理由與中心成立之目的只能上法院了,你去書局找王澤鑑的民法總則,不用買,站著看就好,第一章第一節「法律的鬥爭」,10頁而已,看完你會血脈僨張,然後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跟他說你認為你的理由,不服評議的原因,就站在輔導科用手寫寫起訴狀,寫完複印兩份共散份,然後進去遞狀繳裁判費,正本給法院,副本請收件處蓋章,一份自己保留,一份去法院郵局掛號寄給保險公司,然後倒頭回家睡覺等法院開庭傳票
作者:
jasonmoon
(殭屍葛格)
2023-03-07 23:01:00
傻眼,是還沒賠不是不理賠,這也要申訴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3-08 13:34:00
https://i.imgur.com/AT8qR24.jpg
業務員真的要好好讀點書,保險法第34條1項後段明定,未約定給付期限者,保險人「應」於接到理賠通知15日內給付,竟還有老屁股認為只是還沒賠!!!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23-03-08 17:30:00
可是有第二項的但書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3-08 17:55:00
34條1項前段後段、2項哪裡來的但書?法條都貼了,可以指出哪裡有但書?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23-03-08 18:05:00
超過付利息就好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3-08 18:22:00
「本條第2項係為督促保險人儘速給付給付保險金所為的特別規定,應優於民法第233條第1項而適用」。<葉啟洲保險法實例演習,P.233>「現我國保險實務未如英美法建立公證人理算人制度,既可能造成保險人不願承認要被保人提出之證明文件而拒絕理賠,導致當事人於法庭上爭辯曠日費時。…。為防止保險人以調查程序為藉口,遲不確定賠償金額起見,依保險法理,一方面賦予保險人得要求要被保人提供證明文件資料之權,另一方面,則課予保險人應於一定期限內確定賠償金額範圍之義務,以示公平」。<江朝國。保險法理論基礎P.451、466>目前保34未如保78火險給付期限增加懲罰性規定,實為保險法上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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