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修正板規三.1處罰條列顯示及新增10.處罰

作者: awei181 (awei)   2023-07-11 22:28:26
原板規三.1之處罰明列如下:
發文自介為業務、自表業務身分(均包含但不限於保險經紀人及其業務員)等明(暗)
示及指向個人的營利或業務推薦、介紹行為:初犯者劣退及水桶365天
累犯者劣退及永久水桶
推文自介為業務、自表業務身分(均包含但不限於保險經紀人及其業務員)等明(暗)
示及指向個人的營利或業務推薦、介紹行為:初犯者水桶365天
累犯者永久水桶
發文徵求業務等明(暗)示:初犯者劣退及水桶30天
累犯者劣退及水桶180天
三犯、情節重大者劣退及永久水桶
推文徵求業務等明(暗)示:初犯者水桶30天
累犯者水桶180天
三犯、情節重大者永久水桶
修正條列化為如下:
1-1發文自介為業務、自表業務身分(均包含但不限於保險經紀人及其業務員)等明(暗)
示內容及指向個人的營利或業務推薦、介紹行為。
初犯者劣退,併水桶365天
累犯者劣退,併永久水桶
1-2推文自介為業務、自表業務身分(均包含但不限於保險經紀人及其業務員)等明(暗)
示內容及指向個人的營利或業務推薦、介紹行為。
初犯者刪除推文,併水桶365天
累犯者刪除推文,併永久水桶
1-3發文徵求業務等明(暗)示內容。
初犯者劣退,併水桶30天
累犯者劣退,併水桶180天
三犯、情節重大者劣退,併永久水桶
1-4推文徵求業務等明(暗)示內容。
初犯者刪除推文,併水桶30天
累犯者刪除推文,併水桶180天
三犯、情節重大者刪除推文,併永久水桶
另將原10.發文之後若是收到未依規劃需求建議的信件,可收集證據之後告知板主及站方處
理。
修訂為10.發文之後若是收到未依規劃需求建議的信件,或經內文、推文中告知不接收站內
信、水球等訊息,仍以站內信、水球回覆者,可收集證據之後告知板主及站方處理。
並新增處罰
視情節處以水桶30天至365天
上述板規之修正、新增等內容,經公告並修訂板規後即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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