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如果病人"自稱"收據正本弄丟了,來補發收據(看診的,復健的,自費的)
這些補發收據會蓋「與正本相符」章嗎
認識的診所目前補發收據都沒蓋與正本相符(就是直接印一張新的跟正本長一模一樣)
想說如果病人拿著補發的收據 剛好又有投保多家用正本理賠的醫療險
那不就會讓病人投機可以申請多次正本理賠, 這樣是否會跟保險公司起糾紛?或會延伸出
法律問題?
另外有一些病人可能會另外申請的收據,像是
期間收據
印有健保申報點數的收據
這些因為是病人特別申請才會給, 這種也要蓋「與正本相符」章嗎
再請板友多多提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