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前副本可理賠」
這句話經常在某家業務不約而同的聽到,不知道是不是內部教育訓練要他們這樣說的。
我一開始覺得多講這句話跟本廢話
你都限投保要當第一家了,正本副本有差嗎?
後來實在是太多這間的業務都這樣講
我又重新再想一次:
好像真的有貓膩 有玄機
按照金管會的說法,7/1之後改採損害填補法則,可以買多家實支,其總賠付不能超過實際?
出
目前討論出來是以送件先後在正本上蓋章或者給予賠多少的證明
假如之後只管控7/1以後成立的保單理賠時不得超過實際支出
對於投保家數沒有限制。
那有可能我在7/1後再加保一家實支
然後收據申請正本與副本
副本給這間(6/30以前投保,且條款本來就可給副本)
正本給7/1之後投保的
不就又繞過去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