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海外網購課稅-政府欲於2017年5月實施

作者: KaridaspTW (Karidasp)   2017-03-19 07:43:33
財政部關務署
預告「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免稅限額」草案綜整回應(2017-03-17)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54978204-7b3a-4cba-a592-4f83625dee93
1.由於近年跨境網購風氣興盛,電商貨物進口享有完稅價格新臺幣(以下同)3千元以下
免稅優惠,而相同貨物國內零售或網購貨物卻一律應徵營業稅及貨物稅,不但對國內
零售業產生不公平競爭,且促使國內供應商離岸設點以利將低價貨物免稅銷售國內,
對我國經濟成長及就業機會均有負面影響。
2.對於低價免稅限額問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已建議取消進口低價貨物營業
稅免稅門檻,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業已修正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
者銷售電子勞務免稅額調降至零,國外進口及國內銷售之貨物及勞務免稅額理應一致。
3.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3千元以下免稅優惠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貨物稅,係財
政部於87年發布之措施,回顧當時立法意旨,在於節省海關稽徵成本、降低業者營運
成本,並符合國際規範。惟觀今日大量跨境小額貿易係以最終消費者直接向國外電商
網購為主,已與當時照顧國內業者之初衷有違,另海關實施通關自動化,推動關港貿
單一窗口上線,對於稽徵成本亦有效降低,衡平免稅理由、稽徵成本及跨境網購對於
國內業者不公平競爭等因素,調降低價免稅門檻至2千元應屬適當。
4.另外,本署發現目前快遞貨物同一收貨人半年內適用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僅占總
體收貨人5%,惟其進口貨物量(以簡易申報單分號數計算)竟高達36.4%,顯見少數納
稅義務人確有長期運用低價免稅制度,以化整為零方式,頻繁將貨物輸入國內,造成
與合法進口貿易商不公平競爭。爰於106年2月14日預告「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
對於貨物頻繁進口的定義為「同一納稅義務人每半年度(上、下半年)內進口貨物適用
同條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上開規定,已顧及民眾消費需求及稽徵便利,應可
符合一般消費者之網購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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