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再佔版面補充一下:
簡單說來,現在食藥署在新聞稿中直接認定超量藥品即為禁藥,因此可依藥事法第
22條規定處以同法第82條的罰則。
食藥署新聞稿:http://ppt.cc/OCXM
另一個問題就是:禁藥的定義是以藥物的數量而定?食藥署能夠片面認定超量藥品即為
禁藥?
不過有關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過量藥物進口,其處罰認定疑義,
已業經法務部84/09/05法檢第21108號函釋在案,認定旅客攜帶藥物非禁藥且
縱係自用數量超過亦非犯罪,而食藥署現今又公告超量即為禁藥,似乎公然
違反函釋及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的但書規定。
http://law-out.mof.gov.tw/NewsContent.aspx?id=295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政司84.10.03之公告訊息)
食藥署冠冕堂皇的理由不外乎是國民健康(實際上應該是有藥商該該叫說台灣人
都去日本、美國買藥,都不買台灣藥商進口代理的昂貴或授權台灣製造的功效少
少藥品),國人用藥觀念是要倡導,有違法販售部分應該要加強取締,但這都不
是限制人民攜帶入境數量的理由,現在主管機關顯然將攜入藥品及違法販售連接
一起,係為行政法上的不當連結,此限制措施不僅違法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甚至
也嚴重限制人民自由,我個人認為不應該等閒視之。
就此議題最後一PO,以上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