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51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
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目前保險公司人員有兩種說法:
1.保險標的危險 = 機場關閉期間
2.保險標的危險 = 航班公告取消時
如果保險公司公告採用 1. 的說法,那只要關西機場一天不宣布重新開放國際線日期,
不論是一周後、一個月後、兩個月後、三個月、半年後...的保單都必須拒保,
這樣一來的營業損失會很難估計。
如果保險公司公告採用 2. 的說法,依照航空公司的停航公告日期為判斷,
那拒保前已生效保單,班機日期離現在越近的理賠機率越大
但好處是可以依據航班日期人工審核是否拒保,
不至於被關西機場開放日期影響營業額。
機場「可能」長期關閉的狀況,應該是保單當初完全沒有考慮到的情況,
我推測保險公司現在也算不準 1. 或 2. 的說法那個對自己有利,
只要保險公司一天不公告說明保險標的判斷的時間點的話。
我猜之後有得吵了,很有可能通通個案處理,會吵的小孩有糖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