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上有在討論國泰豪華險,我也順便看了新安不便險,
我的旅程延誤是選擇型,所以是參考p14的附加條款:
投保「旅程延誤保險(選擇型)」商品者,不適用本章旅程延誤
費用保險,請參酌第 14 頁「新安東京海上產物旅行綜合保險旅
程延誤(選擇型)附加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旅行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
加繳保險費,投保新安東京海上產物旅行綜合保險旅程延誤(選擇型)附加條款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賠償責任期間內,因下列事由致
其原先預定之旅行行程延誤超過四小時以上時,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給付
保險金之責:
二、已確認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延誤、被取消、或因超
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而於四小時內無其他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
大眾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附加條款中沒寫到需要"繼續行程"也沒寫到要升三級警戒,
因此是否只要我的航班被取消且4小時內沒替代班機,
就可以申請定額理賠來回各6000?
以上如果有錯麻煩各位糾正,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