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05》之銘言:
: 2. 訴求部分
: 訴求重頭到尾都是希望可以參考行政院根據疫情頒發的條例 - 前一天取消退費50%
: (也就是比目前退的30% 再多20%)
: 這部分有爭議的點可以分為兩個
: i. 雖然我們是20人的團,但旅行社表示他們沒有出導遊且行政院頒發的條例是叫
: "團體旅遊契約" 所以不適用於我們這團
: ii.跟旅行社簽訂的合約中,第十七之一條寫著,假設目的地有客觀危險因素導致
: 出發前旅行取消解除的一方應該是從5%補償他方且不得超過5%。但旅行社表示客觀危險的
: 認定要依照行政院公布的旅遊警示為標準,即使合約內並沒有提到。
首先你取消的時間點是2/17,日本是第一級警示
所以適用的是[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也就是你簽的合約的第16條的部分: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日本在2/22之後升為第二級,這之後取消適用的才是[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也就是你簽的合約的第17條的部分:
扣除已代付的必要費用和行政規費外,最高可收團費的5%當作補償,剩餘團費退還。
這個部分在日本剛升第二集的時候就有新聞專題報導過了
2/22之前取消和之後取消會有什麼差別
https://travel.ettoday.net/article/1651634.htm
再來就是為什麼你主張前一天取消是退50%,而旅行社主張是30%
因為有兩個定型化契約,可以看行政院公告的範本:
一個是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 https://reurl.cc/Y1bXon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一、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一個是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 https://reurl.cc/0oGXeb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你把你的合約拿出來看
應該會看到你簽的是國外個別旅遊的契約(自由行契約)應該賠償70%
但你現在卻主張旅行社要用國外旅遊的契約(團體旅遊契約)來收50%的賠償費用
這樣似乎說不太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