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時代,同性戀當然是上帝所不喜悅的,
就連到了新約保羅也不認同同性戀的行為,
然神愛世人,所以我們依然要"包容"同性戀的行為,
但是,包容並非認同,就像我包容我家人脾氣差,
但是不會認同我家人脾氣差這件事情是對的,
更不會立法,使它們任意發脾氣的行為,成為一種權力。
我個人的小小淺見,還望指教。
※ 引述《HoshiRyou (涼)》之銘言:
: 各位板友大家好
: 今天和一位基督徒朋友討論到同性婚姻問題
: 因為之前看了姚立明的重磅新聞
: 他以基督徒的身份支持同性婚姻立法 引起我的興趣
: 姚說: 他認為基督徒反對同性婚姻是錯誤解讀聖經
: 支持同性婚姻更彰顯聖經所說的愛人如己 同性戀者也該得到他被剝奪的權利
: 然而 我朋友說: 這樣解讀聖經只會越來越沉淪
: 今天我們尊重同性戀者幫他們立法
: 那麼之後就會有三個人想要一起結婚 或人獸戀 或父女戀
: 這一點的邏輯我有點無法反駁
: 我說: 現在最重要的是要保障同性戀者在法律上的權利
: 例如:臨終前能合法地把財產交給心愛的人, 能由心愛的人做為自己法律上的家屬
: 人獸戀沒有保障的必要 動物也沒辦法幫人做什麼事情
: 父女戀也不必保障 因為他們本來就是家屬
: 多人結婚就有點說不上 假設ABC三人 A死了要把財產給BC 若只保障AB C就沒了保障
: 但想到要為多人結婚立法又有點不淪不類 肯定是違背聖經不會有解讀歧義
: 不知道大家針對這點的邏輯有沒有正反方的意見可供參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