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這個事件激化的重點看起來是因為 L 板主一開始不同意發表公開判決,
但後續又改變心意,並且在檢舉人未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公開雙方的所有私信,
而遭到對方抗議,並向 L 板主提出擅自公開私信的行為將有法律的責任。
隨後 L 板主雖然配合修文,但立即表示他要因為這個事件辭職,而引爆
許多板友的不滿而對 T 板友大肆攻擊。
但憑心而論,L 板主是否有觸法行為呢?答案其實是肯定的,甚至他的觸法行為
仍然在持續地進行中。
L 板主在 T 板友第一時間的抗議之後,確實配合修掉了對方的私信。也讓包括
nightlight 在內的許多板友提出 L 板主是無心之過,T 該以私訊先行溝通,不該
當場給板主難堪這樣的說法。甚至轉而用到底是有裸照還是信用卡號碼之類的文字惡意
攻擊 T 板友。
但事實上,L 板主無心之過的說法可以說是確定排除了。
一則 L 板主一開始使用的標題是,「我亂判決?應檢舉方要求公布判決過程。」〈在包
括 L 板主後續公開的信件中,還真沒看到檢舉方說過板主亂判,還說了好幾次尊重板主
的判決和標準。〉
再者,包括檢舉信在內,金庸板的判決從來沒有公布當事人信件的傳統,更別說只是與板
主討論認定尺度的信件。至少我查詢了 L 板主上任後所寫的全部判決文都是如此,格式
非常固定,經檢舉某人某事項違反板規幾條,板主查證結果如何,判決檢舉基於何種
理由成立或不成立。附上檢舉信件,甚至只是引其中一段完整文字的,一次也沒有。
而其後 L 板主更是採用變通的方式,將 T 板友私信的文字拆開,混入自己的
評論之中。不管 L 板主的動機是什麼,這樣的舉動等於是在承認未經同意公開私信的
行為並非意外,而是有意為之。
或許 L 板主認為只要不公開完整的信件,而採用拆散、重製的方式,就不再有法律
問題。但很可惜,現行的法律中,即使採用這種方式,仍然是違法的。因為就他人未公
開的文字內容,是無法主張合理引用的。這是我為什麼說 L 板主的的觸法行為仍然在
持續的進行中,真的目前只是端視對方要不要提告而已。
這裡,我猜想會有人提出私信的內容並非創作〈這邊先只討論著作權法,事實上因為
L 板主擅自公開對方私信的行為,引來很多後續對 T 的攻擊,我認為其中的法律問題,
是更複雜的,可能民刑都能連結〉。
這確實是個說法,不過現行在實務上對此的認定可說是非常寬鬆。除非你的私信是沒有
實質意義的,像是,安安,吃飽沒?之類的文字。否則只要是稍有論述內容,基本上都會
納入當事人的權利之中加以保護。而以目前看到的而言,要主張這部分是不太可能的。
至於許多板友基於各種理由對 T 所做的各種攻擊言論,在我看來,流於謾罵,確確實實
涉及到公然侮辱甚至誹謗的文字真的不在少數。告不告得成,會不會定罪,是一回事。
但公訴罪,對當事人來說,真的要走這條路,一點都不麻煩,也不用花多大代價。
其實真的沒錯,不管是板主義務性的管板,或大家利用閒暇時間看板。弄到自己有法律
責任,被告上公堂,根本不值得。但在法治國家,我不認為該把提出法律問題的人當作
攻擊對象,而是該自問,對方提出了法律問題,那我是不是真的違法了?
在一面倒的風向中,我講這些話,大概許多人都看了刺眼。但我不認為 T 是個真的想要
興訟找別人麻煩的人,這類人的言詞會是,「我要告死你」、「你等著收法院傳票」、
「我們法庭上見」、「我會讓法官來教訓你」。
而 T 最嚴厲的言詞,也就是像,「你這樣的行為,將有法律問題。」或「你這樣的字句,
已經踩到了法律的界限。」我會把這樣的言詞,視為對方在嚴肅地提醒,你的行為已經侵
犯到我,請你停止。〈L 板主是擅自公開私信,另外一個被他說的好像是在推文
罵他垃圾〉
而也確實,比如 L 板主一開始配合修改文章後, T 也沒再說他甚麼。甚至當 nightlight
用非常針對性的文字攻擊他後,他也願意去思考或許對方真的是無心之過,而在 L 板主
其實甚麼都沒表示的狀況下,先行發文道歉。並多次表達,他不想興訟,願意到此為止。
只是 L 板主不但沒有出來表示自己是無心之過,甚至用修文和引用的方式換著方法
公開私信,那我想即使最遲鈍的人都看得出來,是故意而非無心了。
板上用幾乎等同是群眾暴力的手段去攻擊 T,甚至在他沒有相應違規的情狀下,採用公投
75% 的方式處罰他永桶,並強加以「他自行要求」的說詞。這是一個很糟糕,並且完全欠
缺法治精神的行為〈那何須法律?台灣也可以用 FB 投票來判刑呀!〉
或許有人認為實現了「鄉民的正義」獲得了勝利,但真的有贏到甚麼嗎?在我看來,反而
是輸得徹底,輸掉底線和原則。
而會不會逼使一個本來只是做出警告的人,真的採取法律行動?
看來 T 現在也不再做出回應了,那不論是 L 板主,或那些用詞確實太過分的人,
只能靜待追訴期過去之前,會不會被提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