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在高雄有勞資問題求高雄板友大大幫解

作者: ortz   2014-09-23 08:39:05
※ 引述《applepies (蘋果派)》之銘言:
:   同事於九月初時,與該副店因為長期不滿,後來終於爆發爭吵,後來這位同事於
: 九月十日(九、十日剛好他排休)領完薪水之後便不再前往公司上班(並無提出離職
: 申請),事後於前日寄了一封信給他(他說是黃色牛皮紙信封,我不知道是不是存證
: 信函)上面提到他未依公司規定於離職日一個月前申請,就擅自不來公司上班,公司
: 說要告他造成營業損失,要他賠償。
基本上存證信函只是給你提醒注意 並沒有其他作用
因為有勞資爭議一定都是先勞工局開始的 沒有一開始先到法院的
勞工局所訂定的條款也算視同法院的法律生效
員工是四月進去 九月離開 四個多月頂多前10天告知而已 哪來一個月?
一個月除非是很資深的話 才要一個月說
這是離職前預告(未滿三個月可以隨時閃)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四個月多離職辦法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知。
: 當事人狀況:
: 1.今年四月底前往公司工作,於九月十一日便不再上班。
: 2.正職人員,非管理級之主管。
: 當事人離職原因種種,我也曾在那家店工作,和當事人共事約三個月多的時間,所以
: 大概也了解公司的情況,只是我當時是編個理由離職的,沒有寄信件給我,但其實我
: 也對那邊感到不滿。
: 公司情況:(我和同事都有遇到)
: 1.正職人員基本工作時數為每日9小時,但是因為長期人力不足,常常擅自被排班延
: 長時數,有時每日工作10小時,最高紀錄是從早上十一點上班到晚上十二點(13小時)
中間有沒有扣除休息時間 假如扣除休息時間後 一整天下來總時數13小時絕對違法
(一般勞基法只說明到第10-12小時1.66計算,這邊第13小時過後還是以1.66計算
換言之 第10小時以後 一律以1.66計算)
: 2.休假五天,若有事要排休星期六、星期日或是國定假日、例假日,得一日扣三日,
: 並扣全勤。
一般餐飲業很少可以休六日 但是有規定六日不能休的情況下 可以用請假
但是請一天假用三天扣??太誇張了
: 3.人力不足,顧客有時同時四十~五十位在店內,但僅一外場和一吧檯人員,另外一
: 樓為飲料部門,一樓的員工常常要一下子在一樓上班、一下子又到二樓(一天之內排到
: 前幾個小時在一樓、中間幾個小時在二樓,然後後面幾個小時在一樓),日前還有工讀
: 生(PT)一天內要同時在一樓製作飲料、二樓當外場、三樓在廚房幫忙(和原先說好的工
: 作內容不符,且一樓的工讀生時薪僅90~95起)
現行最低為115...差了25元
: 4.正職人員薪水當初進公司時,是以月薪22000元,全勤1000元,後來以勞基法為由改
: 為底薪19727,不足部分編列入獎金,但是以每日工作九小時,月休5天換算,似乎不
: 符合勞基法規定。
: 由公司的算法:30天-5天休假x每日9小時工作時間=225基本每月工作時數
: 19727/225=88元(換算下來每小時的薪水)
: 但勞基法應該是規定每日基本工作時間為八小時,就算用22000/225=98元,也不符合
: 比例吧?
當初談定為23000(含全勤) 可是資方擅自變動為最低薪資 一樣明顯違法
: 5.另外,加班費並無照勞基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後的二小時為基本時薪1.33倍、第三、
: 四小時為1.66倍
連1.33加班費沒有依照辦法走 明顯違法
: 6.再者,常常拖到我們下班的時間,比如17點下班,因為客人過多人手不足,被拖到超
: 過半小時、甚至一個小時也沒算加班費,還聲明說如果不是主管要求加班就不能算加班
: 要主管簽名才有效,但工作時間到了員工若直接下班又說不負責任,更誇張的是,遲到
: 居然是由上班時間的前五分鐘計算,比如十點上班,必須打9:55分的卡,不然就算遲到
: ,雖然有給二十分鐘內不扣薪,但這種規定應該是不行的吧?我們的薪水並非從9:55分
: 算起。
一樣明顯違法 就是壓榨勞工 打卡那些都要拍照
: 其它情況:
: 另外,還有一個員工的情況是,她在公司做了很久,比這位主管來的要久,但是因為就讀
: 夜校的關係,所以只能工作到晚上六點,而主管基於這個理由(她的工作時間為早上十點
: 到
: 晚上六點,八小時),他的月薪僅20000元+1000元全勤,後來於六月底,主管要求她暑假
: 不
: 用上課,也要配合上9個小時,但是她表示若也同樣要上9小時,薪水就要同樣用22000元+
: 1000元=23000元等,主管不同意,後來這位同事也是因此和主管吵架而於七月初就沒來上
: 班,事後主管曾經以造成公司營業無法正常而要求賠償為由說要告她(民事求償),可是因
: 為我和這位同事不熟,所以不知道後續情況,只知道她後來有來寫離職書和切結書。
: 而目前公司說要告他的同事,就是早上接到家裡人的電話,說收到信件內容說要告他,後
: 來他到公司去談了二、三個小時,有要求他寫離職書和切結書(切結書有寫要他賠償造成
: 的營業損失)但他並沒有同意簽名,後來中午才電話問我這件事。
有這種事情 不管怎麼樣 都不要簽
反正簽了 變成當事者同意
只要不是自願離職通常可以拿資遣費
: 因為我並沒有依照規定離職前三十天申請,雖然我是八月一日提出做到八月底,但是八月
: 二十日就沒有再去上班了,我個人有去查過,工作未滿一年,依勞基法規定只要十天前提
: 出即可,我就跟他們說,我已經提出二十天了,所以他們並沒有後續跟我做聯絡,也就是
: 說,我不並不在他們這次列告的對象之中,他打來就是要問我有沒有收到這封信。
: 目前我只有跟這位同事說:
: 1.我會先去向國稅局檢舉他們開業二年多一直漏開發票的事情
: 2.若他要去勞工局申訴,我也會陪同一起去申請超時加班及加班費不符合規定的事情
: 3.公司要他明天去簽切結書和離職書,我要他先不要去,也不要簽任何文件,因為公司雖
: 然有員工守則(這份他有簽名),但我有跟他說,他上面是公司自己的規定,不代表一定就
: 符合勞基法和法令規定,先找勞工局處理優先,明天再打電話去公司說明要先去勞工局詢
: 問關於這件事情的相關資料及處理方式。
公司規定是一回事 只要規定有跟勞基法互觸 公司的法規變成無效
整體上看來 那個公司肯定要被罰不少的錢了(勞工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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