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中華三路路權問題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6-07-21 03:15:12
※ 引述《kreuzritter (Sundance Kid)》之銘言:
: ※ 引述《kimjay (kim)》之銘言:
: : 想請教一下
: : 從中華三路和六合路上的加油站,往中華地下道方向騎機車的話
: : 中華三路是雙向四線道,左右各有二向快車道,最外側慢車道
: : 機車如果騎在外側快車道上,在中華三路上這樣有違反交通法規嗎?
: : 因為警察說這樣子違法,路權是汽車的,所以被開單
: : 可是我記得最外側快車道不是可以騎嗎?
: : 而且我google地圖,中華三路也只有內側快車道有寫禁行機車,外側沒呀
: : 求解
: : P.S.因為慢車道常被一些汽車或大車停在路邊,根本沒法騎在慢車道上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 :
: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   。
: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
:   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
:   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
:   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 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
: 陳述意見,無須任何費用,原舉發機關受理民眾申訴後,應審酌違規事實及違規人陳情意
: 見,依權責維持原舉發處罰或建請處罰機關撤銷違規。
: 但還是希望大家平安上路,不要吃罰單也不要遇上三寶啦 = ="a
: 新興分局關心您 ^_<y
首先呢 , 就如同前篇推文所說的一樣,在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的時候,
條文已經把名稱修正成機車了,為的就是把機車跟慢車、腳踏車作區別
另外在引用法規的時候,最好能夠把條號引出來,
不然應該很少人能夠看法規名稱就知道是哪一條規定 ,
而且我也看不懂(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修正)到底是哪來的 ?
現行規定應該是這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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