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直轄市政府的工程員
我來告訴大家
其實違章建築即報即拆是個錯誤的政策
原因在於違章建築就如同狗蝨母
看到一隻狗蝨母就抓一隻
既沒效率也抓不甚抓
更何況還有預算限制的問題
也就是說假設拆一件違章要五萬
預算編1000萬也只能拆200件
你檢舉一千萬件也沒用
更別說某六都直轄市的拆違章預算
被議員砍到百萬以下
無法怪公務員
如果你要問我如何解決違章問題
我的看法是從流程著手
也就是
房屋取得之後要弄違章那是屋主的事
發生公安或是其他事情自有其他法律來處理制裁
但是每一次的買賣轉手都需要處理回復使用執照原狀
並由建築師或土木技師簽證「無違章證明」
如果亂簽證的罪一定要是刑法
看是要入專法還是用背信罪處理可以再討論
這樣對自住的既有違章沒影響
也能藉由民間的力量及時間慢慢處理違章
農地違章工廠也能由農地及農舍取得的過程
立類似的法來處理
但是說這麼多
這種法律在立法院跟直轄市議會過不了
老話一句 還是怪我們自己
因為你我他大部分都只會選出會握手會跑攤會喬事情的立委及議員
立這種法就是得罪大部分的選票居多
除非多數選民站出來表態就是支持這種立法
議員及立委選出來之後不是就放著等他們表現
也是要適時地監督並回饋意見給他們
不然議員及立委的走向就會偏向跑攤握手喬事情的那些人
(因為他們一直有在回饋意見給他們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