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認定罷韓總部違法設立 高市選委會將裁罰

作者: tkucuh (tku's cuh)   2020-02-21 23:14:01
的確是用86條,因為公文有寫。
然後86條的"罷免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則規定在"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10004
高市選委會是用第八條
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及罷免辦事人員之設置,應由罷免案提議人之
領銜人、被罷免人於提出罷免案之日起七日內,備具罷免辦事處登記書及
罷免辦事人員名冊一份,並得附送備補名冊,連同各該罷免辦事人員最近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一份,送請主辦選舉委員會審核,
逾期繳送或繳送期間截止時表件不全者,視為不設置。
前項登記書及名冊於核准登記後,應通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
人。
第一項登記書及名冊式樣如附式一、二。
現在問題來了,光復高雄總總部是"辦事處"還是"連署站"??
依高市選委會認定,總部有看板、有辦公桌、有人員進出,所以認定是辦事處。
但依哪一條規定這樣認為?XDDD
※ 引述《sean0912 (VV)》之銘言:
: 高雄市機器動起來了 真的動得很厲害 好佩服副市長阿
: 我們來看看新聞中用來開罰的選罷法第110條第一款
: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
: 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中關於登記設立及設立數量限制規定者,處新臺
: 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恩 法條沒用錯 的確是跟辦事處設立的規定有關 來看看那些可能違反的法條內容
: 第44條
: 恩 這條都是在講候選人 跟罷免沒關係
: 第45條
: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
: 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 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
: 罷免案宣傳。
: 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 七、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 這條都是在講人 而且是在講選委會 所以這條也沒關係
: 第52條
: 這條在講宣傳品跟廣告貼設之類的 跟辦事處也沒半丁點關係
: 於是重頭戲來了!! 只剩第86條了
: "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支持與反
: 對罷免案之辦事處,置辦事人員。
: 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
: 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人民團體
: 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辦公處,不在此限。
: 罷免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
: 恩 要不是選委會眼睛脫窗 就是選罷法在高雄的法條字眼不一樣
: 請問各位稍微懂法律的 法律上寫"應"跟"得"的意思代表什麼?
: 而且有罰款疑慮的反而是下面的"不得設於"
: 請問高雄選委會的罰款原因寫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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