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高雄跟台南的警察,常常用社維法,來當校規。
只要你有呼朋引伴的行為,就代表你有聚眾之行為,警察就嚇民眾說:你有聚眾行為,我可以依法辦你。
從高雄半夜洗地板,然後站路口宣傳,台南蘇大媽網友從直播中得知去現場看熱鬧,警察都用聚眾犯下社維法來嚇民眾。
這邊有法律達人嗎?
憲法不是保障人民集會之自由嗎!
如果因為聚眾,警察就上門查水表,試問
百貨公司在外面辦活動,歌手辦簽唱會,
一些小店面在騎樓辦活動,也是聚眾之行為,警察怎麼因為事情比較敏感,就選擇看事件來嚇民眾用社維法辦你。
這樣子不就違憲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