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發鼓勵金卻食言 公車處判賠4百萬
http://www.cna.com.tw/news/aloc/201705240393-1.aspx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市24日電)基隆市公車處為將修車廠業務委外,以加發「輔導轉
業鼓勵金」方式照顧資遣員工,20名職工陸續離職,但公車處卻拒發鼓勵金。法院審理後
,判公車處需給付新台幣412萬餘元。
公車處長陳新埤表示,市府曾發函請示勞動部是否能發放鼓勵金,勞動部也來函回應「並
無不可」,市府原已備妥鼓勵金,但審計室認為於法無據,才會衍生出這起民事案件,將
等收到判決書後,進一步研究續處理方式。
判決書指出,公車處曾訂定精簡人員處理要項,給予資遣費並加發7個月慰助金,鼓勵任
職1年以上、未屆齡退休的職工提前離職。
原告表示,去年4月20日,勞資召開會議,達成加發20人輔導轉業鼓勵金,共計412萬餘元
,未料員工依約離職後,公車處卻拒發鼓勵金,原告認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提告要求公
車處給付。
公車處辯稱,曾將勞資會議決議行文工會,主旨明載「建議案」,難以認定雙方有共識,
決議僅是「建議」,並非達成契約合意,原告明顯誤會,不可採信。
不過,法院認為,公車處在雙方達成會議結論後,函文檢附會議記錄及處理情形,無論使
用「建議案」或「建議協商」等文字,不會動搖先前的意思表示,判公車處敗應給付20名
員工412萬893元。1060524
(中央社 106/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