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所訂定的「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附件6:
https://i.imgur.com/lYiuoL7.jpeg
查對辦法第12條第5款:
主辦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 縣(市)長之罷免應於四十日內 查對連署
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
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第13條、第16條,自己查。
我中文不大好,我就問:
1.「應」予刪除是什麼意思?
2.查對辦法附件6查詢單的「備註」又是什麼意思?
比較進階的問題:
1.如果這次的連署根本就沒達標卻還成案,程序上有無瑕疵?可能產生的影響為何?
2.如果基隆市選委會發現顯然有偽造的情形,卻便宜行事當作沒看到,誰要負責?
作者: rex7788 (胖東) 2024-07-19 08:42:00
不好說,有版友覺得是選委會的公平性有問題啊裁判問題你這些規則都變成廢話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7-19 08:48:00如果基隆市選委可以證明是偽造的,當然可以刪除啊!如死人連署當然可以刪除。
作者: PSMCyiCHANG (@@J J ) 2024-07-19 09:07:00
選委會總幹事是張通榮鵝子淵翔
作者:
whale12 (鯨魚十二號)
2024-07-19 09:32:00有點好奇 會否比對查詢單與連署書的簽名筆跡
作者:
alin1028 (為大海而生的男人)
2024-07-19 09:36:00“應予刪除”就是”應該要刪除“,就是不算的意思,有強制的語意在裡面。備註欄意思是查詢單如果沒有在時間內寄回,由地方選委會自行認定這一份算不算。進階問題回答:沒達標但是成案,這不叫瑕疵叫違法,但是要看有沒有人檢舉或有人介入調查才會知道。有偽造情形但卻裝作沒看見,一般不太可能,除非公務員有拿喝好處,不然不會有公務員會冒著工作不保還被判刑的風險去作假。
作者:
v3015 (阿厚啊)
2024-07-19 10:21:00基隆選委會的主委跟總幹事都是謝國樑派任的處長秘書長兼任
作者:
wsokwj (XXX)
2024-07-19 10:21:00選委會主管基本都是地方政府官兼任,不需要在那邊含沙射影
作者:
v3015 (阿厚啊)
2024-07-19 10:23:00那麼明顯哪裡還需要含沙射影寄查詢單是要有比例原則的,當初韓國瑜也才千分之五,而且寄出的雙掛號費用都是全基隆人要買單,韓國瑜當時未回函沒有被刪除(無罪推定),但現在基隆委選會首創未回函就刪除基隆選委會你就繼續搞,現在全國媒體都在放送你們的特立獨行
作者:
RRADA (HIRO)
2024-07-19 10:33:00查詢單有比例原則吧,4萬份連署書,需要寄到2萬份查詢單嗎?
作者:
v3015 (阿厚啊)
2024-07-19 10:35:00假設真有到2萬份,那就扯爆,上百萬的雙掛號費用,全基隆買單用你的錢沒收你的連署沒收你的罷免權
寄出兩萬份的資料來源?還是希望基隆板的鄉民說話要有所本,不要把其他板的習慣帶過來,理性討論。
如果真的寄出兩萬份,真的扯爆,對雙方都是。假使為真,有問題的那麼多,那罷免方根本在亂搞;假設為偽,市政府雞蛋挑骨頭,浪費公帑。
作者:
alin1028 (為大海而生的男人)
2024-07-19 10:42:00之前有版友說罷免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現在我是不是也可以說合不合格的認定與否本來就是中央賦予地方的責任,基隆市是依法行政,別瞎扯什麼特立獨行。
作者:
v3015 (阿厚啊)
2024-07-19 10:43:00當初韓國瑜市府有公布寄出大約2千份,占總連數40萬約千分5現在基隆選委會不敢公布,應該只能從到時候基隆市府支出查
作者: hanghking (萬) 2024-07-19 10:49:00
不以未回覆等情事刪除,是在講舉證的問題,是否有偽造這是地方選委會要舉證,簡單來說,中選會等於是依職權提出了不得認爲舉證成功之樣態,我的理解
作者: rex7788 (胖東) 2024-07-19 10:56:00
8樓說的一般不太可能是你自己想要相信而已,沒有確切實據。台灣公務員造假貪污的新聞還會少嗎?
作者:
v3015 (阿厚啊)
2024-07-19 11:00:00沒有回覆就判定我簽過的連屬無效,這沒法源依據是不能成立這基本的概念怎麼會不知道,很明顯就是要拖延,能拖就拖
作者: Oilchicken 2024-07-19 12:07:00
沒回覆怎麼知道是不是你口中的幽靈連署
公務員假裝沒看到的可多了...不知道就不會違法..筆跡不一樣假裝看不出來放過去多簡單,要抓了不一樣還要去追究一下刑責嗎?誰知道到底是誰簽的
作者:
RRADA (HIRO)
2024-07-19 12:28:00我就問一句,筆跡正確或不正確,誰判定的? 基隆市政府公務員筆跡課課長嗎? 如果沒有專業或權威性,被挑出來的那些人會信服嗎? 在我看來,這些有的沒的招式,只是打擊異己而已。有興趣的可以了解一下法院案件是委託哪些單位判定筆跡的?
沒法源依據,過往判例也不認,對法盲你講再多他們也不認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7-19 12:45:00連署這麼多次了,看看以前怎麼做的嘛!
作者: Oilchicken 2024-07-19 12:53:00
幹嘛開分身幫自己說話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7-19 12:55:00就正面對決去投票,贏了就更有政策正當性,輸了也光明磊落,雖敗不倒。
藍色自己就是用這種幽靈連署,覺得全世界都是這樣玩啊,不意外啦,就不要用這種玩法到最後還是要投票,難看的不知道是誰
照國民黨連續罷免別黨四次的前例,審查2X天就可搞定
作者: PSMCyiCHANG (@@J J ) 2024-07-19 13:29:00
沒回覆無法阻卻的可能太多了,可能是幽靈也可能是被丟掉
為什麼一直提看以前,就是因為以前有瑕疵所以要做修改...。現在咬定筆跡無法認定那是不是應該要有比抄名冊更有公信力的做法,連署能印証件,為什麼罷免不行現行的制度下,一律回函我覺得也是不錯的方法,避免個資被冒用拿去連署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7-19 14:11:00你怎麼證明以前有瑕疵?都你在講就好了啊!到底判定標準是什麼?誰來判定?寄出多少?
寄回函OK,可讓那些疑似被冒名(幽靈)做連署的確認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7-19 14:12:00試想想,如果連署都假的,罷免也不用怕會過關,對吧?
但當初已經連署過的,為何要因為沒在家沒回覆就被刪除
作者: Oilchicken 2024-07-19 14:22:00
怕被開分身啊
而且查詢書也沒寫原因,還要收到的人自己去郵局寄回函真的是有夠擾民,無能又擾民,成事不足敗事有餘
作者:
mixbqw (Bakeneko)
2024-07-19 14:28:00基隆青鳥有時間去連署去當志工 但沒時間寄回查詢單
你已經考過了,監考老師沒說原因要你在花時間再考一次沒來就直接算你沒考過
作者:
RRADA (HIRO)
2024-07-19 14:44:00知道投票投下去就一定會被罷免,所以在源頭動手腳,讓人數不足,連署直接失敗,既然失敗,沒得投票,也就沒得下台。啊,這先說這只是我夢到喔,請不要隨便對號入座喔
你已經考過了,但看起來就是作弊(跟隔壁同學答案一模一樣),請你來補考一遍,你不來,代表什麼?
作者:
RRADA (HIRO)
2024-07-19 15:40:00原來謝國樑都是這樣看他底下的市民的,懂了。感謝解惑。
沒有喔,看有收到連署書的,就是沒有理由直接要你重考沒有喔,有些有收到查詢書的,就是不用理由直接要你重考
不是推定造假,而是前面已經有一次選舉結果,你要推翻它,由提案人及連署人負舉證責任,這很合理吧。這也是「查對辦法」的訂定目的。不然隨便小白機拿來填一填,就要勞民傷財去辦一個不會過的罷免案才是浪費公帑吧!
舉證責任是在查核人,能因為連署人沒回就沒收該連署書這就是因人設事,沒什麼好爭的
查對辦法是中選會訂的,上位的選罷法112年6月也修過。如果連署可以「不必審查」,你修法、修行政規則,我沒意見。但規定訂在那邊,你說之前沒用,現在也不能用?
可以審查,比方說死人連署(這就要去問KMT怎麼抄的)或者在未同意下被簽署(可於回函書寫否)但絕對不能因連署人未回函就直接沒收他已簽過的連署書
舉證責任是指事實不明時要承擔敗訴結果的自己責任,現在有事實不明嗎?沒有。因為基隆選委會就是依法、依據中選會的授權(請參附件六備註)來認定有無偽造情事。你當然可以爭執他的判斷標準,但那是另一個問題。樓上你說「不能因為沒回就判定無效」的說法不能說錯,但是基隆市選委會只要說他們寄發通知書的都是極有偽造可能的對象,他本來就有剔除的權責,你也拿他沒轍。反過來說,今天他就是偽造的他就不回函,難道就無條件通過?那當初幹嘛還要寄通知書?
我可能自己偽造自己,通常都是被別人偽造,所以如果你沒簽過就就回函寫否不可能會有自己偽造自己,所以被冒用當然會去回函寫否選委會現在不寫原因廣發查詢書就是要賭一般人懶得回函到時候就直接刪除,但你上面機關是中選會,不是你想怎樣就怎樣的,搞得這麼難看,到時候只會增加被罷免機率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4-07-19 18:14:00我就只問,到底寄出幾封雙掛號?
作者:
v3015 (阿厚啊)
2024-07-19 18:18:00不寫原因廣發查詢單非常奧步,寄到大樓,遇到大嘴巴管理員
作者: Oilchicken 2024-07-19 18:32:00
假資料就不奧步 分身也不奧步啊?
我就偽造的我就不回函,難道要算我這份連署有效嗎?又或者我沒連署關我屁事我懶得回,這份連署也算有效嗎?基隆市選委會依據中選會事先訂定公布的行政規則辦事,到底有什麼問題?
你發現你被偽造了但你不回函那是你的自由,但沒人會這樣,你大概是唯一一個,別拿你的特例去套用全體基隆人還有最基本的法律優越/保留原則都不懂別跟我說要談法
作者: Oilchicken 2024-07-19 20:25:00
講一嘴歪理難怪開分身
樓上別自介中選會已表明未回函不能視為無效,基隆選委會為何牴觸
樓上要不要再去看一下中選會寫給各地選委會用的查詢單備註寫什麼?還有法律優位是指高位階的法規優於低位階的法規,不是中選會的判斷優於基隆市選委會的判斷,請不要自曝其短。
笑死,連中選會都知道不能因為未回函就刪除連署書了因為這有違法選罷法之嫌,所以這幾年連續的罷免案都
基隆市選委會按中選會依選罷法訂定的查對辦法來作業,
不得與上位階的法令規則「牴觸」民眾完成罷免連署是罷免法給予的權利,行政機關不能只因寄發的查詢書未於期限內回覆就認定無效,剝奪罷免權
我比你還清礎,第83條有哪一條可以讓你未回函就刪除的
你是要說哪一項、哪一款對嗎?勞煩您回到本文,看看我所引用中選會訂定的查對辦法的各條規定,以及附件六,再來告訴我為什麼基隆市選委會不能因為受查詢人未回復就本諸權責認定「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還是說有哪裡有規定,各選委會要認定有偽造情事,有一定要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是有其他要件是我沒注意到的,再勞煩您不吝指正。
尚不得僅因當事人未回復或未於期限內回復查詢單,就作為連署人名冊予以刪除之事由,很明顯基隆市選委會就是想這樣搞,我已經很清礎表明我反對這點不要做有爭議的事很難嗎?謝市府做事不引爭議很難過膩?
樓上你那句「尚不得…之事由」是哪來的呢?看起來應該是中選會的說法吧,所以說就沒有違法選罷法嘛!另外「查詢單如未於時間內寄回,台端之提議人(連署人)資格符合與否,本會將本諸權責予以認定」這也是中選會事前、通案訂給各選委會一體適用的。選罷法跟查對辦法也都沒有其他要件。現在中選會卻看似要增加選罷法甚至查對辦法所沒有的要件,而足以認定偽造情事要件到底是什麼?各選委會本諸權責認定不行嗎?那你事前授權是假的嗎?可以這樣恣意妄為嗎?
僅因當事人未回復或未於期限內回復查詢單就刪除該連署
授權不是代表你基隆選委可以擅自做剝奪民眾罷免權的事
到底為何要害怕未回覆?你會去連署的人不就是不滿意施政想要讓謝下臺,這麼在意不會特別注意自己是否收到掛號確認信?除非你不在意,不然不可能吧?
這是不是各選委的權責?是嘛!選罷法或查對辦法有其他要件嗎?沒有嘛!如果我們接受中選會可以個案介入的話,換作被罷免人是綠營的,他卻像范雲一樣雙標,你認為這樣合理嗎?規範事先訂立就是一個大家都要遵守的遊戲規則,這才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相信很多人都會回涵,但還是有少數不在家或不便去郵局中選會歷經國民黨惡意罷免多次,也是秉持同一套標準就唯獨基隆市選委會想特立獨行
基隆市選委會本諸權責認定未回函的連署有偽造情事,有違反選罷法或查對辦法嗎?所謂中選會之前也是秉持同一標準,是什麼標準?有增加哪些要件?若真的是行之有年足為慣例,為什麼不訂在查對辦法裡面?
真正雙標的是藍營,遵守規則好嗎,台灣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僅因當事人未回復或未於期限內回復查詢單就刪除該連署如果基隆市選委會這樣做會是違法,不信可以來驗證看看從韓國瑜開始的罷免就用同一套標準了,你可以去查
所以它增加了什麼要件嘛?不要打高空說什麼同一套標準,要件要件,要件在哪裡?還不是要各選委會本於權責認定?中選會隨便放個屁就讓一堆人奉為圭臬,不說還以為是共產黨勒!
所以基隆市選委會可能會違反選罷法哪一條需要讓中選會來提醒嘛?我都問多少遍了。
我已經表明很清礎了你視而不見,你那麼挺基隆市選委會那你就繼續挺吧
要件都在選罷法跟查對辦法,「不得僅因」那段就是增加法規所無的要件,但又說不出個所以然來,難道不是嗎?
你自己都會說選罷法第83條了,哪一條容許你可以僅因當事人未回復或未於期限內回復查詢單就刪除該連署你到底是真不懂還是裝不懂?
查對有偽造情事應予刪除,有法定證據方法嗎?沒有嘛,就回歸各選委會權責啊,中選會的查對辦法附件六備註也是這麼寫的不是嗎?
如果真有83條那些違規你職責就可以先刪除了啊,反正到中選會複查,但你現在廣發查詢單又不告知理由不就是在賭沒回函就認定刪除,上級中選會提醒後也不鳥堅持己見
我很早就說了,基隆市選委會按中選會依選罷法訂的查對辦法進行作業,到底哪邊違法了?中選會給的查詢單範本也沒要附理由不是嗎?你現在爭執的這點建議是直接去找中選會。
我也建議你別基隆選委會說什麼都奉為圭臬中選會是基隆選委會上級機關,本來就有義務提醒辦了多次罷免,各地選委會都OK,就你基隆選委會爭議多
作者: Oilchicken 2024-07-20 05:28:00
前後文自打臉還不認啊 分身仔
基隆市選委會表達跟公關能力也有問題好嗎,或者是記者擷取彙整的能力太差。我是自己去看查對辦法、選罷法,才有比較完整的輪廓。不是媒體帶風向說什麼違反選罷法(到底違反哪條項款你找到了沒啦!)稍微多想一下好嗎中選會講什麼「不得僅因」、「同一標準」根本空話,你照單全收結果被我電得體無完膚,這是你自己的問題別怪中選會哈!
作者:
otamot (切)
2024-07-20 12:08:00好了啦
作者: f55077 (果漾) 2024-07-20 12:17:00
送件四萬多份,退回再查詢超過兩萬份?這到底是?
蛤?我說基隆市選委會表達跟公關能力有問題,可以超譯連結到刁難奧步,這個很民進黨噢~你一直說違反選罷法,我就一直問你違反哪一條,你一直就講不出嘛,所以現在是我在跳針???至於2萬/4萬的問題,現象來說當然是很誇張,可能是基隆市選委會在搞鬼,但也可能是罷免方的連署人數不夠嘛。要怎麼處理這個問題?當然就是用查詢單啊,不然誰有更好的見解?可以提出來供中選會修訂查對辦法時參考。
7/8收件,7/11基隆選委會就估計要發2萬5千份查詢單了,下篇就有人反應都寫正確還無緣無故收到查詢單,去問選委會也推託不知情,原來只要沒有疑似違法就可以這樣亂搞喔
4萬件退2萬,鄉民一定收到很多吧,支持收到確認信件的都po照片出來給大家看,讓大家看到底是怎麼操作的
查詢單不會附連署書吧,沒什麼參考價值。講那不是廢話嗎?幾萬份幾個人審?接電話的大概率不是審查人員,他能說什麼?不是說沒有違法就可以這樣搞,我就問嘛,如果審查人員認為有偽造嫌疑,要如何查對?中選會查對辦法就是要各選委會寄查詢單了啊!不然以後都不要審了嗎?
作者:
smena (cmeha)
2024-07-20 22:18:00你這樣把立委的工作都搶去立委就沒事做了,其實最好的方法還是把狀況呈現在全國媒體讓立委動起來面對,而不是讓基層扛,基層才不想這樣亂灑還不是聽命行事
作者:
yspen (國境之南奇幻旅程)
2024-07-20 22:45:00問題是,基層聽誰的命啊?
查對辦法是中選會依據選罷法的授權訂的,不是立委……至於大規模寄出查詢單,再次重申,可能是基隆市選委會亂搞(請基層出來爆料!),但也可能是提案人的連署書有問題啊!釐清這個問題最有效率的方式就是寄查詢單。如果2萬份查詢單出去,1萬9千份回來說都有連署,該懲處的懲處,該負政治責任的負政治責任。而不是一味地推定基隆市選委會有問題,搞不好是罷免方有問題嘛!罷免方也可以開個Google表單給有連署且有收到查詢單的人填寫,做一個基本的比對,這些都是可以做的,中選會講空話根本無法解決問題,只會製造對立。
作者: bigwig (dive to blue) 2024-07-21 23:49:00
誰來負責?若連署人這段時間適逢暑假出國,未及時回覆,導致連署失敗,那又是誰要負責?
如果連署有假,不足以過門檻,卻因政治操作強度關山,投票結果連4萬票都不到,浪費公帑舉行投票,誰來負責?
作者:
yspen (國境之南奇幻旅程)
2024-07-22 03:13:002萬5千份查詢單的錢,是花基隆市民的預備金來買單。
作者:
smena (cmeha)
2024-07-22 09:53:00你的基本假設就錯了,連署有沒有假要證據證明,但是兩萬份的證據絕對是搞死基層,全國人民不是白癡,當主管決定寄出兩萬份查詢信函的時候就不可能想迴避沒有證據還寄查詢單的質疑,除非你羅列兩萬份證據,不然下決定搞死基層的人絕對要出來面對這就跟東岸的道理一樣,也許這中間有造假的連署書,但你要基層以會被全國放大檢視的方式來處理且高機率事後會切割不認帳,哪個基層還想跟你賣命,求自保都來不及了
一堆人連市政府沒收到回函會怎麼處理跟兩萬份到底是什麼東西都沒搞清楚X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