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警方判遭ITZY Lia霸凌同學無誹謗(theqoo)

作者: danny901203 (Danny)   2021-06-13 20:42:55
在網路上找到跟這次類似的案件,給大家參考。
簡單說一下這個案件
被告是被霸凌者 -> 在網路上發文章說自己被霸凌(有透漏地區、名字的初聲)
原告是霸凌者 -> 看了文章後 -> 告被霸凌者誹謗
結果:被告(被霸凌者)不被移送
現在也不確定Lia是否有霸凌的事實,
就類似的事件來看,也是有告失敗的(底下有律師的說明),
告失敗也不能直接認定Lia是霸凌者,
只能說公司如果確定沒有霸凌的話,在提告這方面沒有做好,導致韓國風向大歪。
就看明天工作日會不會再做出相關說明。
違反「信息通信網路利用促進及信息保護等相關法律」
誹謗 - 全南木浦警察署 2020-008***
https://imgur.com/gh3xriU
事件概要
委託人是高中時期校園暴力的受害者,
進入大學後在大學生的社團上發了過去受害事實的文章。
委託人一生都無法忘記的屈辱和精神上的痛苦,只是間接地告知自己的受害事實,想獲得
心靈的慰藉,並沒有留下能夠知道霸凌加害者是誰的內容。
但是加害者看了貼文,知道關於委託人的故事,以委託人發布虛假事實損害了本人的名譽
,起訴了委託人。
適用法律
信息通信網路利用促進及信息保護等相關法律 第七十條
(在韓國為特別法,會優先適用)
① 以誹謗爲目的,透過信息通信網路公布事實,損害他人名譽,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
千萬以下罰款。 <2014.5.28修訂>
② 以誹謗爲目的,透過信息通信網路公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10年以下資格停止或5千萬以下罰款。
辯護律師的說法
在該事件中,委託人發布的文章是否可以認定原告就是誹謗的受害者,以及其內容是否屬
實成爲了爭論焦點。
對此,律師表示:「被告(委託人)發布的文章內容雖然是考慮到原告(學校暴力加害者)而
寫的,但是相關地區、名字等都是初聲字。因此,該文章無法指定原告就是誹謗的受害
者。」
同時根據高中在校時進行的面談錄音內容,可以確認委託人寫的文章內容屬實。
結果
委託人未被認定爲犯罪,因此不被移送。
https://bit.ly/3vl9cl2
https://news.nate.com/view/20210531n08221?mid=n1101
如果有翻譯錯誤,再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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