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場先把所有板規4-2用過的案例拉出來:(我盡量找了啦 但可能還是有漏)
#1NBe1vrc (KoreanPop) *原文已鎖
t*****4 水桶後公告文代貼致歉 引戰水桶30日→不處分
e****1 12小時內自行推文致歉 不處分
#1NH4kDnG (KoreanPop) *原文已鎖
s********0 公告文代貼致歉 警告一次
#1NISP4Zn (KoreanPop) *原文已鎖
a*******8 水桶後公告文代貼致歉 正名水桶30日→警告一次
B***Y 公告文代貼致歉 警告一次(改判為引戰水桶30日減半)
e********8 公告文代貼致歉 不處分(改判為警告一次)
其他 (紀錄在置底文內)
p*******6 推文致歉 不處分
I****o 操作錯誤、已修正 不處分
m******i 請求刪除推文 不處分
p******k 推文致歉 不處分
m*******e 操作錯誤、推文說明 不處分
目前暫定對於板規4-2的適用範圍改變的一些選項:
A.對於2-3或3-1(也就是引戰類的),不給予任何用4-2減輕的機會
B.對於2-3或3-1(也就是引戰類的),不再一律減輕為無水桶,可考慮給日數較少的水桶
C.對於任何違反板規狀況,不再一律減輕為無水桶,可考慮給日數較少的水桶
D.板規4-2廢除
E.板規4-2僅適用操作錯誤
我個人是建議B或C啦
自己檢討了一下 每次都直接減輕為警告或不處分 的確有便宜行事的嫌疑
特別是違反板規3-1的 理論上應該要更認真桶 直接從30日→警告的確是過分了
比較前面那篇已經改判了 很抱歉第一時間沒有發現觸犯板規者已經是第二次觸犯板規3-1
另外也有微幅調整一下對於3-1的自檢條款減輕程度
手上還有好幾篇文章要判 睡前許願這篇不會是下一篇 是的話也只好認了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