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家人案例)
案由:
表哥於98年間因感情問題,欲與女友分手,事後想挽回,卻被女友以保障為由,
要求表哥寫下一張數百萬元之借據,當時因感情因素及對方家長親情壓力下,
表哥不得已簽下,但因無實際匯款行為,故亦無兌現該借據.
99年6月,雙方又再次因感情問題欲分手,但這次女友加碼,若要複合必須開立本票,
表哥雖無奈卻也只好硬著頭皮簽下, (我們知道後都罵他)
但因為雙方相安無事,所以本票一直無兌現,至今也已五年了,
日前兩方又因故分手,這回表哥忍無可忍不願再復合,但女方卻拿出當時的借據及本票,
要求表哥返還該筆金額.
問:單憑借據或本票,無實際匯款證明或記錄,能要求表哥還錢嗎?
表哥也說了,如果他有欠對方的,他願意還,但若單憑一紙借據就要說他欠一大筆錢,
他實在無法容忍,何況還要為一筆根本沒有的往來紀錄的款項簽本票,
的確,他該為他愛昏頭的行為付點代價,但沒有這筆款項要他如何接受?
現在女方已提出民事調解訴求,對方所提出的證明是當時的借據及契約書,
表哥想問的是,單憑這些證明就可以要他還錢嗎?是否有可反制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