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強盜罪的變化

作者: blue999 (FLY)   2014-06-02 08: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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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各位大大
我本來以為有所謂的 加重強盜殺人 也就是加重事由+結合犯
但我後來查了一下好像沒人這樣寫?
想請問一下可不可以這樣 加重事由+結合犯 像加重強盜殺人 加重強盜放火
照道理講 我覺得應該是可以這樣子寫@@
但為什麼不能這樣用呢? 謝謝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6-02 12:57:00
印象中實務這邊是只論332條結合犯,法條競合關係。如果是考試的話,我會寫刑法330加重強盜+271殺人(OR放火)然後在用332下結論,因為332通說並非有單獨的構成要件而是立法者覺得兩罪併罰還不夠,又另外增訂一條來處罰喔應該說,332本身沒有單獨的法益,所以才沒有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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