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一次性加害行為 後續損害發生
例如車禍之後 雖然有骨折內臟出血等等症狀
可是二年之後才發生癲癇的後遺症
時效也是從加害行為終了開始起算嗎
還是必須在損害顯在開始起算時效?
否則加害行為終了的時候並不知道會有癲癇的後遺症 當時無法請求損害賠償
等到知道有癲癇的時候 已經超過二年了...
這樣不能依照民法184請求損害賠償 實在有點坑
該怎麼解套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6-17 23:15:00你要怎舉證這兩樣有因果??有醫學實證嗎???
沒看錯的話,你前面車禍受的傷害是骨折與內臟出血當時有腦部挫傷嗎??
這樣說吧 一個人被車禍撞成重傷臥床 三年後病人死了你覺得這要怎麼求償? 喪葬費用可以再度請求嗎?
這當然不一樣 一個是撞成重傷 一個是撞死所以法律應該規定車禍多久之內死亡 才算撞死三年可能有點久了 但若是三個月可以扣除疾病的因素了三個月內如果死亡 應該可以算是撞死
還法律規定多久時間才算喔,生命無常沒有聽說過嗎?版友說了,要證明前後因果關係的,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