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關於民法第470條規定之問題
如果A將土地(無償)借貸予B,讓B可以在該土地上蓋房子,而之後B的確蓋了房子。
想請教A是否有權請求返還土地? 經過"相當時期"的定義是甚麼? B蓋了房子還有可能
推定 "使用完畢"嗎? 如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定期期限,而隨時請求返還,
借用人可以如何主張維護自己損失之權益?
民法第470條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
,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
還借用物。
感謝各位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