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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xixet:考選部。 06/28 14:58
→ ixixet:不公布,以後打官司不就被突襲。 06/28 14:59
推 koala945:中華人民共和國又不是法治國家,唸它的法律幹嘛 06/28 15:57
→ maniaque:多看別人的判決書不就知道了?? 06/28 15:57
推 scott2009:乾脆判決都不要公布比較快 06/28 16:23
噓 TheMidnight:搞清楚來龍去脈再來好嗎 06/28 18:22
→ TheMidnight:決議在處理抽象法律問題,要黑箱什麼 06/28 18:23
依據釋字第374號解釋,決議本身如你所言被大法官承認為釋憲的客體
當最高法院以及其下各級法院,宥於從來少以憲法角度去觀視個案事實與法律適用時
(你可以統計看看,真正從憲法角度去解決個案問題的判決,占總判決數大概連萬分之一
都不到)
那麼決議見解在這樣的司法文化下,如何能受憲法真正的檢視?
本來視作為可以聲請釋憲客體的決議,不再公布之後,
判決縱或引用,如何可以用憲法角度向大法官爭執?
釋字582、698號或採取實質援用法則(683號或許是此原則目前例外)
(判決未提所引用判例、解釋函令之字號,但若確定終局裁判有所引用,則可為釋憲客體)
但是,當決議不再公布之後,誰會知道判決到底有沒有實質援用決議見解?
如果當事人不知道,如何聲請釋憲??
還是冒著大法官說此僅為判決見解,針對個案之法律適用為不受理決議之風險
努力去找每段文字可能是決議見解,拼拼機率看看嗎?
這不叫做黑箱,什麼叫做黑箱
TheMidnight才是真正搞不清楚狀況的,憲法不知道有沒有學好?這位道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