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uhungJ (UH)
2014-06-27 22:29:53今天收到一張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我是被告(傷害罪)
其實我一頭霧水,我什麼時候犯下傷害的!!
印象只有兩個月前 我與人發生行車糾紛 對方告我毀損(車子)
但是對方也撤告,我也在一個月前收到撤告調解書
所以..打去分機問,要等禮拜一書記官上班才知道。
傳票上,在備註一欄寫道:
如已和解並願撤回告訴,請填具撤回告訴狀並章,
寄回本辦公室後,則不必前來開庭。
我不是被告嗎??而且我並不知發生甚麼事
填寫撤回告訴狀有用嗎??還是我必須找到告訴人並私下談和解,再請他寄撤回告訴?
這次的傷害,可能與上次毀損罪有關係嗎??
如果我必須到案,確定我被起訴了嗎??
不知這樣問對不對,錯請指正,煩請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