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ENkt (歸蝶)》之銘言:
: 請教兩個假設性問題
: 公然侮辱罪的前提是"公然"
: 而誹謗罪的前提是"意圖散播於眾"
: 那如果假設A對B以口述或文字訊息的方式來辱罵C(現場並無第三人)
: 而後B再將相關內容以口述或將其文字訊息傳達給C以及他人得知
: 這樣C有辦法以相關法條來控告A嗎?
: 另外
: 如果"小明"(男性)以暱稱"小美"(女性)的身分在網路上被公然侮辱或誹謗
: 在網路名稱與性別都與現實不同的情況下
: 小明還可以主張自己的網路人格權而進行提告嗎?
: 應該是說
: 告是一定能告
: 但有沒有起訴或判刑的可能或依據?
: 謝謝
1.請參考102年度偵字1155號案:基本上不管『公然侮辱』或是『加重誹謗』
對於司法單位來說,起訴可能不大(除非併科其他重大負面犯罪事實)。
舉證公文書如下:http://ppt.cc/dCFG
2.檢方判定『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的情況....就本人經歷,除非超過
一定次數+事實構成惡劣行徑(EX:包括恐嚇殺害受害人等行徑)起訴的比
例會很難,甚至連被告不到案通緝都一樣,有趣吧??如果不覺得『有趣』
實際案例就發生了,也沒啥好說了。
3.如純粹以『私人訊息』發佈遭人惡意竄改,提告『妨礙秘密』罪章(刑法
315-1)比提起『妨礙名譽』容易起訴(如果有涉及個資法),或是涉及其他
罪章合併『妨礙名譽』的起訴案例:可參照案例,102年度偵字18817號起訴案
記錄。
起訴書記錄:http://ppt.cc/TxAH
※ 編輯: actomorrow (123.195.217.213), 07/14/2014 22: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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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ctomorrow (123.195.217.213), 07/14/2014 22:4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