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教一個問題
是我一位女性朋友在去年五,六月時在擔任學校系上助教時認識的一個外包廠商人員,因
為年紀輕加上對方猛羡殷勤而起了好感。結果他們一天早上在平時沒什麼人出現的辦公室
中(只有兩人),男方伸出鹹豬手,意圖跟他交合,他說當時他嚇到了,而且一早沒吃早餐
昏昏沉沉,不知道要反抗,只希望事情趕快結束,但是仍有守住底線,最後以口交作結。
事後我朋友覺得這樣太快(他們沒有交往),然而事後不久男方就消失無蹤。
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提出訴訟?證據的話可能僅有辦公室外的監視器可以錄到當
時兩人進出的錄像。
又因我朋友不想追究,但我實在很為我朋友感到不捨。妨礙性自主算是非告訴乃論,是否
可以代為提出公訴?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