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102年12月透過房仲向前屋主買了棟4樓透天厝,103年5月份被鄰居檢舉頂樓增建,但房屋買來時已是如此,我們並未增建,103年7月收到市政府的拆除處份書。
找出屋況說明書,裡面有一個項目是:是否有增建、改建、違建或拆除重建之情事,的勾選欄位,賣家是勾"增建"。 我想問的是說,當初賣家勾的"增建",現在被檢舉後變會"違建",那我們如果上法院告賣家,當初沒跟我們說他們的"增建"是不合法的,也就是雖然賣家有告知有"增建",但是我們並不知道增建是違法的,現在被檢舉後,才知道他們的"增建"是違建,造成我們買家的損失,因為頂樓加蓋到4樓的房子,價金當然比合法的3樓多。
我們如果上法院告前屋主,主張-此房屋頂樓屬違章之瑕疵將造成房屋使用權益之耗損,當初賣家僅告知增建,現在卻面臨被檢舉違建要拆除,請求賣家減少價金的賠償。 勝訴的機會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