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離職告知的一些問題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7-27 08:05:21
法律是當事人均應遵守的最低標準
在一方區於弱勢的情況下的締約
如勞動契約、消費契約都有特殊衡平雙方地位不均的方法
乃契約自由的例外
正文:
勞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規定,因勞動契約之定期
與不定期而有不同。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
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
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即依工作年資之長短而有十日、二十日或三十日之分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8年2月19日(88)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認為勞動基
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不定期勞動契約勞工終止時預告期間之規定,為勞動條
件最低標準,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
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取代。
因此,案例所述之若為不定期勞動契約,須有一個月之預告者,
勞雇雙方約定之預告期間顯然長於勞動基準法,依上開函釋約定無效,無效部份
,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
又若勞雇雙方為定期勞動契約且非超過三年之期限者,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
所以要看你們之間的契約是定期或不定期勞動契約
PS:然後就算約定是定期,但按勞基法,也可能是不定期,要看情況
※ 引述《shanetucker (August)》之銘言:
: 當初進公司的時候有簽約 合約裡面有 " 離職必須提早一個月提出 "
: 我進公司兩個多月了,想要離職
: 但是當初合約上有提到 離職必須提早一個月提出
: 但是我有注意到
: 勞基法第依勞動基準法第15、16條 的事項
: 有提到說 3個月 ~ 1年 10天前提出就可以了
: 那到底是 要按照合約 還是 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第15、16條 才對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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