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我真的遇到番仔了
今天上午跟老闆告知說工資和資遣費兩個都得給付
他竟回:那改成勞基法第12條的違反工作規則開除你 一樣是非自願 但就不用付資遣費了
我傻眼:問題是我根本沒犯錯 沒違反工作規則啊 你根本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才改的啊
他:對 我就是為了自己的利益 我說你有違反工作規則 你就是有違反工作規則
我:那我只好去申訴了
他:去申訴啊 我給你權利去申訴 (二度傻眼......)
我:那我的離職日不變
他:不變 一樣是8/16
我:那我要請每周兩天得離職假
他:要請就請
他:我寧願被罰錢也不給你錢 (三度傻眼......)
請問我接下來應該是直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沒錯吧?
可以外加要求精神損失賠償嗎?
我可以或需要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提早解除勞動契約嗎?
三十日內要寄存證信函(除斥期限制)?
另外檢舉的部分也要同步進行嗎? (想要檢舉投保薪資低報,勞退提撥低報,會不會成功呢?)
完全亂了方寸,感覺突然多了好多事要做,也不知道該做的事的輕重緩急為何~~~
※ 引述《kiddking (孩子王)》之銘言:
: 甲在旅行社當業務員,7/16被老闆預告8/16解除勞動契約,
: 公司的業務獎金都得等到團體旅遊出發月份的下一個月底才能給付,
: 若甲於八月中非自願離職時,
: 便會有八月至十一月出發之旅客已成交之案件領不到獎金,
: 到時甲是否可以追討獎金呢?
: 本來老闆一開始說可以,但聽到甲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時馬上改口說不行,
: 要求甲只能二擇一,且下周一(7/28)前要給答案,否則他會繼續拖下去,
: 請問老闆這樣處理合法嗎?
: 甲該直接提告嗎?
: 解析:
: 此案例涉及勞動基準法中,工資與資遣費的問題,以下分述之:
: 一、本案之業務獎金應屬於工資,故甲得向公司請求給付:
: 1 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
: 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
: 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可知勞工之工資係(一)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 (二)工資之名目可為工資、薪金、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予;(三)工
: 資之給付方式得為計時或計件制度;(四)工資得以現金或實物支付。
: 2 然勞基法上並未有何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規定,故依學理之見解「因工作而
: 獲得之報酬」既為勞動者付出勞務所得之報酬,則應以具有「對價性」為要件。
: 3 查本例中,業績獎金似是以甲所成交之旅遊案件數量計算之獎金,則其本質實係出於
: 對甲之生産力及能力所為之考核,亦即以甲之職能做為給付依據對其勞動力給予評價,其
: 與甲之勞務給付間具有對價性。
: 4 次查,甲之業績獎金為甲每月之工資之一部分,亦符合經常性之給予之要件,故甲之
: 業績獎金為甲之工資。甲自得依法向公司請求給付之。
: 二、甲當然不用在請求業務獎金與資遣費用為選擇:
: 按勞基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
: 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
: 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可知勞工在遭顧主解雇時,有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之權利,且此權利與是否請求雇主給付
: 工資即業績獎金無涉。
: 三、甲不須直接提告: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甲可先行至勞工局申請調解,再調解不
: 成之後,再依法起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