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上前輩、先進大家好:
小弟是隻鴿子,由於工作大部分是屬於干涉行政的勤務居多,常會遭民眾檢舉投訴,故我們執勤時通常會配帶密錄器錄影錄音,大部分單位也會規定若被民眾投訴或檢舉需要自己提出錄影錄音檔案自清。
當然,不可否認密錄器對雙方都有好處,一方面提醒自己注意自己的態度,一方面也可以還原真相,但是有些單位會規定對於被民眾檢舉投訴的案件若無法提出錄音錄影檔,先記行政處分申誡一支,但有時候真的沒辦法,密錄器就是沒電或故障無法提出証明。
小弟書讀的不多,只知道目前對於行政法或刑法上的判例,除非有明確證據,不然就是要以無罪推定來辦理,惟關於機關內規定的若執法人員無法提出錄影錄音就要被記行政處分這個部分,是否可以以無罪推定來阻卻執法者因上述情況而被處分的理由?
請各位先進為小弟釋疑,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