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繼承系統表切結責任歸屬

作者: chevalierxd (獨孤求噓-風青羊)   2014-10-16 23:08:22
想請問一下
繼承系統表都會註明依民法1138 1139 1140條規定
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假設被繼承人是兄弟姊妹其中一人 理論上第一順位是該被繼承人子女或配偶
但是如果無配偶及子女 父母也雙亡 就會輪到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了
如果之後發現原來有該被繼承人有子女
這種情況有包含切結那段話的範圍內嗎?
想找立法目的但是這是規定在土地登記規則119條裡面的
土登立法院系統裡面沒有 內政部裡面也沒逐條立法目的可以看...
只好單純用一般法理來看了
感謝大家回答~
作者: YAHQQ (啞虎)   2014-10-17 00:06:00
土登的這東西講白一點是登記機關在規避實質審查的國賠責任你如果要主張繼承權存在還是要回歸民法來看刑事方面的話"可能"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問題總之就是如果登記錯誤 跟登記機關完全沒有關係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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