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ylorS (泰勒絲)》之銘言:
: 最近家中有兩位長輩鬧的很不愉快 想要離婚
這裡要先問清楚當時他們採用的財產制喔!
如果是共同或分別財產制,原則上不會受到修法的影響繼續適用
: 想請問一下若是離婚 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 兩人為民國6x結婚 男方於6x買了一間房屋(不確定為婚前或婚後)
: 這樣若是離婚的話,這間房屋女方有權利 要求剩餘財產分配嗎?
: 因為夫妻財產共有制好像是74年後才通過的
: 不清楚74年以前的財產要納入剩餘財產分配嗎?
: 謝謝!
假定他們之前適用聯合財產制,那修法後便適用通常法定財產制
依照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二處理
另外,依釋字620號解釋,只要是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均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適用
那是否得納入,還要看民法第一O三O條之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