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公司未經員工同意而強迫加入"由員工自行發起之互助會",我在公司招開公開說明會上舉手發言,內容針對互助會雖強調非為強制參加,但仍違反員工意願強制扣薪提出質疑,卻因此被任職單位之長官當面嗆說如有不服,就不要來上班(在說明會中即被指著鼻子罵出會議室)
事後我於公司內部員工的討論區將此事寫出,以下為留言內容:
"所謂說明會不過就是教你填方案二的洗腦大會,
舉手發問說既然沒強制性為何不能立即退出?
僅為員工自行發起之互助會,為何公司可以未經員工本人同意強制扣薪?
沒想到被某施工處人資經理嗆說就是要扣你薪水,不服就不要來上班......
看來想退出只能辭職了喔~>.^"
雖然本公司有多個施工處(約莫6~7個),但難保對號入座,想請問,若對方看到此篇文章,要告我妨害名譽,是否成立??若真遇到對方提告,我要準備怎樣的證據來證明我留言內容是事實?
在此先謝謝各位抽空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