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爬文已知通姦追朔期為已知情形下6個月內,此為刑事部分。
那麼民事追朔期已知情形下為2年?
想請問一種情形,如果妻子在事情被發現後,非常後悔自責 並且從此之後
再也沒和通姦者(第三者)有任何聯繫或見面,這樣過了6個月刑事追朔期後,
如果哪天 配偶基於某種原因(ex.跟妻子吵架 or 自己缺錢),突然又去法院
要向當初的第三者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請問這樣會成立嗎?
我的疑問點是,因為妻子已經跟當時的通姦對象完全毫無任何聯繫了(雙方
在事後都很後悔,所以都選擇離開這一切。) 先生也選擇原諒了,但會不會
在未來的某一天發生了與當時案件無關的事情,導致先生缺錢之類的,而去法院
向第三者提出民事賠償,雖然似乎是在追朔期內,但這樣似乎對第三者
來說,有兩年的時間必須得活在恐懼(被對方提出民事訴訟)?
以上,煩請各位專家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