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先進
原告與被告已經開過一次庭,後來被告請了一位律師幫他辯護
之後經過了三個月都沒有訊息 直到最近準備要開第二次言詞辯論庭
被告辯護律師助理打電話來 他們上個月去閱卷卻因事情耽擱而沒有成
助理告訴原告說 原告有義務提供全部書狀給被告律師
要我們把上次去閱卷的資料 全部傳真給它們
原告因為沒有請律師 不太知道是不是有這樣的規範
原告心裡感覺很怪 一開始起訴書狀都有給被告
後來被告請一個律師 是否真的有義務要把所有資料提供給被告律師?
若沒有提供會不會有罰則? 被告律師明明有申請閱卷 自己沒有去印
現在卻直接打電話跟原告要資料 心裡頭覺得很不舒服
不給會不會怎樣呢? 心理面真的很不想給阿~
回答對方 我先回家找找 過幾天再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