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排版請見諒,文有點長><
想請教版上的前輩們相關的問題@@
友人(滿20) 於去年11月,至學校附近的彩卷行工作,在3月初自行離職,因為將交接班多
的錢擅自拿走兩千元。
平時如果一些客人不知情,友人就會將彩卷獎金退%後的錢自己拿走,或著是客人不知自
己中獎金額實際為多少,也會拿走部份的金額。
不知道老闆從何時開始知情,也不知道知情多少,但最後一次是老闆故意多放錢,想試探
友人,因此在隔天作帳出來後,友人上班到中途就被叫進去面談。
談話過程中,友人就是寫下自白書蓋手印,老闆並叫友人寫下,同意放棄整整2月份的薪
水,但並沒有叫他歸還最後一次偷的2千元,也並沒有報警,而是私下(?)處理,並讓友人
離職以示負責。
在有工作的這4個多月裏,老闆並沒有幫任何員工保勞保,從一開始的面試到錄取,也未
收過任何證件的影本,就是口頭上的錄取開始上班,薪資方面也是給現金,上下班則是使
用打卡機。
這件事很明顯是友人犯錯,也沒有要替他說話,且認為這是給他很好的教訓跟經驗,只是
想請教各位,友人是犯了(業務侵佔)?(竊盜)?的罪名嗎?還是不止這兩條呢@@?
請問雇主方面以下幾點有不合法的地方嗎?
1.像是將打卡機時間提前,要求員工在上下班依機器上的時間算起
2.未幫員工保勞保,錄取時是連過問都沒有,還是因為只是學生打工不需要(?) 可是連正
職員工都沒有
3.工作時數常常有八個半小時、九個小時,或是九個半小時這樣,下班時間每天不是凌晨
12.就是1.或1.30 並沒有任何的加班費,請問在基本8小時之後,應該算加班費嗎,時薪
就是基本$120
想請教這些完全只是小妹自己好奇跟不解,並且想增加一些法律常識而已,友人並不知情
也沒打算要告訴他有這篇文章,煩請各位可以幫小妹解惑,在此真的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