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舉例的方式問
甲有三個小孩a b c,a有兩個小孩
在甲沒有配偶的情況,繼承甲遺產的都是身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a b c,而分配方式是三人均分
但如果a在甲死亡之前就死亡,就會發生代位繼承的問題,a的繼承權由他兩個小孩來代位
能夠繼承甲遺產的人就會變成b c 以及a的兩個小孩
我想問的是:在此情形時,遺產的分配是四人平均,還是依然是分配三分之ㄧ,a的小孩再兩人平分a原可繼承的部分?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6-03-09 12:50:00
還是分三份,a的小孩就其中一份再各自對分。
固有權vs代位權說的爭議 學說看你喜歡 實務印象是採代位權說(a的小孩均分a的部分)
實務跟學術通說都是採固有權說吧爭議在於如果abc均死亡的情況下 由孫輩繼承時是代位繼承或是本位繼承這塊的話學術有力說就是代位繼承了..
見民法第1140條規定。依民法第1140條,a在甲繼承開始前死亡,由a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a之應繼分(即1/3,民法第1141條參照)。然後再由a的兩個小孩平均繼承a的應繼分(民法第1141條參照)。語意有點不清,但就不再重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