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因為我們教授在教課時,舉了一個例子,聽完之後我還是很困惑。
所以不好意思想請教各位一下。
今天A向B締約欲購買一隻牛,價金十萬元,後因意思表示錯誤,B撤銷,但因為A真的需要
一頭牛,於是A向C購買一隻牛,價金二十萬元。
我先描述我自己的理解,就我的理解而言,我是認為:
在此情況中,A原本跟B締約只要十萬,但因為B撤銷,所以A向C購買了二十萬的牛,
這屬於履行利益的所受損害,但因為意思表示錯誤,僅需要賠償信賴利益,
於本題A並無其他為履約所準備之事項,以及喪失其他締約機會,沒有信賴利益的問題。
而我們教授認為,A就購買20萬的牛部分並無損害,但經過比較後,A係喪失其締約機會
,為所失利益,故A得向B請求十萬的賠償。
想請問各位,信賴利益中的所失利益,不是屬於像是有數個契約時所比較出來的機會成本
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