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高手您們好,想要請教您們有關春節上班薪水計算問題
本人於國內某樂園工作,今年過年期間初一至初三都有排班且正常上下班
就本人有限的認知,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有規定
除夕至大年初三有上班的話,雇主應加發一倍的薪水
但今年公司在春節假期時發了內部公告
說初一至初三有排班且有正常上下班者,發給獎勵金鼓勵。
想說今年公司真好,除了應給的雙倍薪水外,還額外給紅包
但發薪的時候看到薪水單差點昏倒......
初一到初三上班沒雙薪!只有每天三佰元的獎勵金!
請問公司這樣做是合法的嗎?可以這樣做嗎?
勞工可以至勞工局或是那個政府機關申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