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有一些問題想請各位指教
以下我朋友被告者簡稱A 提告者為B
A騎機車經過路口時因為闖黃燈被B撞
警方當時鑑定寫說無法釐清責任
但在單子上有填寫A的車尾被B的車頭撞
A毫髮無傷 但B的腳趾有骨折
一開始雙方互相給聯絡方式後
B跟A說他三個月無法工作加上精神損失要賠19萬
A當然覺得他瘋了因此拒絕
雙方上調解委員會
在調解過程中B依然堅持要19萬
並且拿出醫生診斷說建議休養三個月
但沒寫在家休養因此A覺得B還是可以工作
最後B還是要10萬塊但A不願意因此調解失敗
現在B要告A過失傷害
請問各位這樣告下來勝訴的機會大嗎?
如果勝訴大概要賠多少
畢竟這種車禍應該還是雙方都有責任吧
只是我朋友運氣好沒受傷而已
假如日後上法院A可不可以針對他是車尾被撞
因此B有可能搶快闖紅燈或者是他應該注意左右來車來反駁呢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