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達人、高手...
我二伯是精神有問題的身心障礙者,前幾年租屋在內湖,因為也是低收入戶,社工幫忙申
請了租屋補助。
房東想賣房子所以多次希望他搬走,但他沒什麼能力...今年1月終於搬到文山區,去年12
月是最後一次領到補助。
現在內湖的房東聯絡我們說,他們找到買主要過戶才發現他有去申請補助,導致房東的租
屋被國稅局查到,稅率以及補稅罰金等等總共要我們多付12萬多!
(當初合約是寫每月8500)
我們可以怎麼辦呢?
另外,現在的文山區房東說,原本租的地下室套房每月7000,但條約寫不能報稅或者申請
補助,我二伯希望還是能去申請,所以他說稅率增加等等延伸出來每個月平均多5000,房
租要收9000,「其他的他自行吸收」。這是否代表他之後不能再要求我們補什麼錢?(都
已經預留報稅的額度了!)
需要特別在合約上註明嗎?
(到上禮拜才有去跑申請補助的流程)
基本上,我們知道他們願意租給他,已經是很感謝了,因為他不是一般正常人,但就這樣
坑錢也實在說不過去吧?他也的確還是需要住處(他就是不肯去住安養中心.........),所
以也沒辦法跟房東撕破臉......但明明是他們逃漏稅,卻要算在房客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