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非法律背景,但工作上須了解一些法律事務
最近在看一些智財判決
對於不真正連帶賠償不太懂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7號判決提到:
各被告給付目的相同,皆為填補原告之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故當任一被告為給付即足填
補原告該部分之損失,從而認定兩被告公司間即製造商與經銷商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
。
判決書裡有判製造商一個金額 經銷商一個金額
我不太理解"當任一被告為給付即足填補原告該部分之損失"這段話的意思
是指一被告付兩者總金額 還是一者的金額即可
(如果是後者,當然選低金額的,感覺怪怪的)
那如果是前者,付款的被告怎麼向另一被告請求他該付的錢
相對於不真正連帶 有真正連帶
我看判決都沒有個別要付多少錢
大家都會談到內部關係
所以內部關係如果談不定
是兩人間的一訴嗎
最後我問個問題
我國二審是事實審
兩造能否提供新證據
那二審與一審都是事實審,有甚麼差異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