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在高雄某處租房
押金一萬元
每月付租金,合約上是寫租賃期間為一年沒錯,但我是月繳,每月4800元
每個月我都會在房東保留的那張合約上寫上X月繳4800元
後來因為未滿一年我離職了要回家鄉,房東說未滿一年租金要全部沒收
合約有三條與此相關:
甲方:房東 乙方:我本人
1.租期內,甲方有法定原因,欲終止租約或乙方欲提前終止租約時,均應於一個月前
通知對方。
2. 租期屆滿或中途終止租約時,乙方應即搬遷,將租賃物以原狀歸還甲方,不得有
任何要求,如有遲延,每遲限一日,應給付甲方新台幣300元之違約金。
3. 租期內雙方合意不報房租稅,若如有反悔或不想承租,押租金一萬元取消。
感覺第一、二條和第三條意思意思有衝突?
房東真的可以把押金全部收走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