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為一件妨害名譽的事情到派出所報案
去年11月的事情,後來沒有警察連繫我,我也以為沒有下文了
今天,剛剛12點左右有地檢署書記官打電話給我,說今天開庭
我表示我沒有收到通知
書記官說他們有寄平信(不是掛號信)給我
我表示我沒有收到這封信件,書記官就說要擇日再開庭
掛上電話隔5分鐘以後,書記官又打來
他請我稍等一下,換了一個人說是檢察官
他口氣很差,說其他被我告的人從很遠的地方來
結果我告人的沒有到,換其他人權益受損
我說因為我沒有收到,而且我今天要上班,臨時無法請假
他就說他可以叫員警來對我做拘提的~~~
然後把電話交給書記官,他隔著電話依然繼續咆嘯
今天我是受害者,當初報案也提出確切證據
但是沒收到該信件,導致我受害然後還要被凶
想請教,他這樣說拘提我,合法合理嗎?
另外,這種平信寄送方式,我沒收到是我的錯嗎?
請各位精通法律的大大們指點我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