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代PO
╳╳╳ 偉大的檢查官
在104年的9月16日,我身為當事人、告訴人、受害者
出庭時,您親口對我說:「你對法律的期望太高了!」
您的書記官親口在電話中,親口告訴我:您認為我成年
因為您自以為的認為我成年了,不需要社工陪同,
除了傳票之外,您只寫了開庭傳票給我,
其它重要的「告訴人權益書」您自以為的省略了,
您奪走了我身為「人民」的權益!
在104年9月16日,您沒有盡責勘驗案發現場
的監視畫面,就連104年10月26日,被告兼證人
○○○當庭作了僞證,您都沒有發現!
台灣是法治國家,教育國民「尊重法律」
而您是執法人員,您是偉大的檢查官,
您尊重人民了嗎?您憑什麼奪走我的權益!
「你對法律的期望太高了!」這是檢查官該說
給人民聽的話嗎?
強制猥褻受害者編號
3327-10455
105.04.20親筆
手稿:
http://imgur.com/a/A8a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