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akarrot (上床寶貝 用完報廢)
2016-04-28 22:05:48請教一下
小弟我之前跟一個女生有感情糾葛
後來他在line上跟我說
揚言要去蘋果日報和壹週刊爆料
使台灣大部分的人都知道我的無恥行徑
請問這樣子構成恐嚇罪嗎
謝謝你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4-28 22:08:00新聞媒體只想報能增加閱聽率的
強制...甚麼了?沒有叫他做甚麼事 也沒有叫他不做甚麼事單純放話的話 強制罪的最基本要件都不符合啊
K大的意思我知道 單純的惡害告知應該是恐嚇沒錯但現在305在解釋限於「非法」之行為 致心中產生「不安全」之危害但強制罪若是合法的行為仍可構成 如自助行為我並不認為登報表達言論是非法的手段除非登報言論涉有私領域誹謗 才算非法但在法庭上爭論是否有私領域誹謗 弄得不好 會成為法院認證的渣男對原Po未必有利
誰告訴你305要非法…?而且就算這是事實,除非討論原po的私德有公利益,否則仍然成立誹謗…陳致中當時是政治人物,不一樣。
我剛剛查了一下 恐嚇罪限於非法 只有學說主張實務不採 哈哈學說會這樣主張是因為強制罪有關聯性審查但恐嚇罪沒有關聯性審查我找了一篇判決 很類似原po的情形 北地院104,易,868雖然私領域誹謗仍處罰 但法院仍會審查其是否為真 可以直接看判決理由貳之一之(一)之3
對於305的意見只是要說像是「我要告你」就算對方害怕也不會成立本罪,因為起訴是訴訟權行使。而原po的問題跟強執罪完全沒關係,所謂強暴是物理暴力,脅迫是現實惡害通知(對人身傷害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