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件是車禍案件
一開始透過刑事訴訟提起過失傷害告訴附帶民事訴訟
經過刑事訴訟判決不服已提起上訴
民事部分法院裁定移送民事庭
我的問題是
我目前已經在刑事庭開過了準備程序
並且已經下了判決
1.這是否已經算是經過了一審?
但是我民事的部分根本還沒審過耶!
2.如若我想依據民訴第255條第1項但書來提出
訴之變更、追加 (因為當初訴訟標的只有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是民法理的侵權行為損賠有非常多條
我若想就侵權行為中數法條主張算追加嗎?)
再來,慰撫金(非財產上損賠)的增加算是變更還是追加呢?
3.我民事的部分如果算二審那是不是就不得訴之變更追加了?(民訴第436-27條)
那我還有什麼管道可以於二審程序中提出慰撫金的增加?
4.訴訟的裁判費用該於何時繳交呢?
我的訴之聲明價額在一萬元以下,是誰該繳交一/二審裁判費呢?
還是這種附民過來的裁定民庭無須繳交?
應該還是要吧!?
5.倘若不是二審;裁定移送民庭,我還需要再重新起訴嗎?
言詞辯論還要準備什麼"新"證據嗎? 能在言辮程序中提出變更或追加嗎?
感謝法律板的資深法律人們閱讀及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