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刑法刪除了接續犯和牽連犯的規定
改成一罪一罰
因為認為這兩種規定有鼓勵犯罪之嫌
但唯獨想像競合沒有刪除
但這樣不就等於鼓勵,要完成犯罪行為要在一次行為中完成嗎?
鄭捷殺人四刀殺四人,所以是四個殺人罪,四個行為分別處罰
但如果用炸彈一次炸死全車,卻只是一個殺人罪
個人認為想像競合有鼓勵犯人用概括性的方式直接解決所有問題的嫌疑
應該改成罪刑以達成的犯罪結果數來計算
未遂則以可能範圍內的所有人數來計算
(例如放炸彈結果被發現,犯罪次數以該時空環境中所有可能波及的人數從寬計算)
這樣才不會鼓勵犯人利用一次概括性的手段來減少罪刑數